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原告群新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原告群茂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為洲 被告甲○○
(另案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刑事庭98年度審易字第67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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