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0元(應以客觀交易價額即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新台幣2,6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1,494元,尚欠新台幣1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