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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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