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良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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