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8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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