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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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徐鳳君 被告 徐本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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