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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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孝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88
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3335號),判決如下:
主文蔡孝霖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