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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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