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案件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因心肌梗塞而死亡之事實,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吳為平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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