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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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珮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珮瑜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下:扣案白色煙捲一支,淨重○.七五六○公克,驗餘重○.四九七三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航藥鑑字第一○一四九八一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五○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含大麻成分之白色煙捲一支(淨重○.七五六○公克,驗餘重○.四九七三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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