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5號被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1年9月17日命被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20日分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