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88號聲明人 林旺助
莊帆宇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林旺助、莊帆宇均係被繼承人 林村成 之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1月2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明人林旺助、莊帆宇前於105年12月1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林村成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於105年12月7日以新北院 霞家潔 105年度司繼字第305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是聲明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