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其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所為103年度亡字第130號宣告王其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2年12月6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其福於民國86年間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3年度亡字第130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4年10月12日以103年度亡字第130號裁定宣告於102年12月6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亡字第130號卷宗查證屬實,且聲請人提出國民身份證,現尚生存,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母親王 梁卻 、兄 王其發 、妹 王其金 當庭指認無誤(見105年1月14日筆錄),是聲請人之主張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