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玉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銀行出具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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