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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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吳政衛 上原告與被告 林泰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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