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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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2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李文雄
被 告 鄭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