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林彥璋
被   告  寧樹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0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
玖佰柒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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