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5月10日│87年5月11日│324216││├──┼───────────┼─────────┼───────────┼───────────┼────────┼──┤│002│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6月10日│87年6月11日│324217││├──┼───────────┼─────────┼───────────┼───────────┼────────┼──┤│003│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7月10日│87年7月11日│324218││├──┼───────────┼─────────┼───────────┼───────────┼────────┼──┤│004│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8月10日│87年8月11日│324219││├──┼───────────┼─────────┼───────────┼───────────┼────────┼──┤│005│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9月10日│87年9月11日│324220││├──┼───────────┼─────────┼───────────┼───────────┼────────┼──┤│006│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10月10日│87年10月11日│324221││├──┼───────────┼─────────┼───────────┼───────────┼────────┼──┤│007│82年8月13日│20,000元│84年11月10日│84年11月11日│124282││├──┼───────────┼─────────┼───────────┼───────────┼────────┼──┤│008│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3月10日│85年3月11日│124286││├──┼───────────┼─────────┼───────────┼───────────┼────────┼──┤│009│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4月10日│85年4月11日│124298││├──┼───────────┼─────────┼───────────┼───────────┼────────┼──┤│010│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5月10日│85年5月11日│124288││├──┼───────────┼─────────┼───────────┼───────────┼────────┼──┤│011│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6月10日│85年6月11日│124299││├──┼───────────┼─────────┼───────────┼───────────┼────────┼──┤│012│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7月10日│85年7月11日│124290││├──┼───────────┼─────────┼───────────┼───────────┼────────┼──┤│013│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8月10日│85年8月11日│124291││├──┼───────────┼─────────┼───────────┼───────────┼────────┼──┤│014│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9月10日│85年9月11日│124292││├──┼───────────┼─────────┼───────────┼───────────┼────────┼──┤│015│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10月10日│85年10月11日│124300││├──┼───────────┼─────────┼───────────┼───────────┼────────┼──┤│016│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11月10日│85年11月11日│124294││├──┼───────────┼─────────┼───────────┼───────────┼────────┼──┤│017│82年8月13日│20,000元│85年12月10日│85年12月11日│124295││├──┼───────────┼─────────┼───────────┼───────────┼────────┼──┤│018│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1月10日│86年1月11日│124297││├──┼───────────┼─────────┼───────────┼───────────┼────────┼──┤│019│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2月10日│86年2月11日│324201││├──┼───────────┼─────────┼───────────┼───────────┼────────┼──┤│020│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3月10日│86年3月11日│324202││├──┼───────────┼─────────┼───────────┼───────────┼────────┼──┤│021│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4月10日│86年4月11日│324203││├──┼───────────┼─────────┼───────────┼───────────┼────────┼──┤│022│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5月10日│86年5月11日│324204││├──┼───────────┼─────────┼───────────┼───────────┼────────┼──┤│023│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6月10日│86年6月11日│324205││├──┼───────────┼─────────┼───────────┼───────────┼────────┼──┤│024│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7月10日│86年7月11日│324206││├──┼───────────┼─────────┼───────────┼───────────┼────────┼──┤│025│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8月10日│86年8月11日│324207││├──┼───────────┼─────────┼───────────┼───────────┼────────┼──┤│026│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9月10日│86年9月11日│324208││├──┼───────────┼─────────┼───────────┼───────────┼────────┼──┤│027│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10月10日│86年10月11日│324209││├──┼───────────┼─────────┼───────────┼───────────┼────────┼──┤│028│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11月10日│86年11月11日│324210││├──┼───────────┼─────────┼───────────┼───────────┼────────┼──┤│029│82年8月13日│20,000元│86年12月10日│86年12月11日│324211││├──┼───────────┼─────────┼───────────┼───────────┼────────┼──┤│030│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1月10日│87年1月11日│324212││├──┼───────────┼─────────┼───────────┼───────────┼────────┼──┤│031│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2月10日│87年2月11日│324213││├──┼───────────┼─────────┼───────────┼───────────┼────────┼──┤│032│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3月10日│87年3月11日│324214││├──┼───────────┼─────────┼───────────┼───────────┼────────┼──┤│033│82年8月13日│20,000元│87年4月10日│87年4月11日│324215││└──┴───────────┴─────────┴───────────┴───────────┴────────┴──┘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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