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基隆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耀騰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耀騰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此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耀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59號民事裁定選任 楊正評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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