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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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33號聲請人 趙文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趙高楠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2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死亡等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為證,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用印,致本院無從確認其真意,復未提出足資證明所填載遺產清冊屬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112年7月11日、112年10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未陳明不能補正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