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9號
原告我們的力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