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6號
原告 賴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歆 、 范筑甯 、 徐聿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