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雯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雯玲(下稱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坦承,有悔悟之心,且為初犯;又近期得知年邁爺爺多次中風住院腦萎縮,也曾簽過放棄急救同意書,生活需人照顧,奶奶也失智加重;被告自知犯了重罪,願接受法律責任,無逃避之意,希能在爺爺奶奶忘記被告前,回去看看爺爺奶奶,也願意繳交犯罪所得及配合警方抓毒品上手到案,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前段、第11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式;復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被告如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亦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酌常情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可能,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可能,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9年1月2日裁定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四、茲被告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參酌相關卷證,綜合加以審查,認: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全部犯行,核與卷內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等罪,其罪嫌確均屬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皆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況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次,其將面對之刑罰非輕,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故本院審酌全情,認本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則衡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重,是依其犯罪情節,自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羈押被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案尚在審理中,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五、至被告固另以其希能返家探望祖父祖母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並非相符,非屬法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並不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本院業函請轄區派出所至被告住處查訪後,若認被告祖父母有協助必要即通報社會局協助照顧,併予敘明)。此外,復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