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2號原告 余政哲 被告 傅冠霖 上列被告傅冠霖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8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余政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