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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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昶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94,101元,及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94,101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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