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89號上訴人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致 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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