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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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培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培塘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簽單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所犯上開3罪間,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1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扣案之六合彩簽單8張,為被告所有之物且供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行走不便領有中度肢障手冊、經營簽賭站之規模、簽賭金額、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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