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林金財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被告 林家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