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瑋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