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施水任債務人施何麵
一、債務人施水任、施何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施宗龍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貳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玖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壹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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