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等2罪,經本院先後以92年度易字第2096號、93年度簡字第37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