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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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
17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89年度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包裝物(驗後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所移送偵辦之被告甲○○施用毒品案,已依法不起訴處分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惟其中扣得之晶體壹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94年4月12日檢驗報告一紙可稽,而殘留於包裝物上之毒品亦與包裝物無法析離,是該包裝物亦屬毒品無疑,故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包裝物均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