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請人 陳義孝 相對人 劉品潔
陳騰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品潔、陳騰龍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劉品潔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騰龍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品潔、陳騰龍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劉品潔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陳騰龍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0年3月2日│150,000元│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CH0000000││├──┼───────────┼─────────┼───────────┼───────────┼────────┼──┤│002│101年2月13日│80,000元│101年3月11日│101年3月11日│TH0000000││├──┼───────────┼─────────┼───────────┼───────────┼────────┼──┤│003│101年11月29日│65,000元│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000368││└──┴───────────┴─────────┴───────────┴───────────┴────────┴──┘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