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務人卿方貴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法扶 律師)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卓士雄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連發

代理人 陳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復參債務人所陳報之財產資料結果(前已於113年12月9日將債務人資產表轉知債權人),債務人名下僅有附表所示汽車一輛,此有債務人陳報狀及所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通報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考量該車前於金門監理站繳銷重領牌照,並參考中古車價網資料,認該車仍勘用而有殘值,於113年12月9日及114年1月7日通知債務人應依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提繳汽車殘值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院或將車輛交由本院逕為變賣,惟債務人於113年12月10日及114年1月10日收受通知,拒不提繳,亦未將汽車交由本院進行變賣,是該車所在不明,無法處分,爰不予處分。審酌該汽車出廠已近25年,雖有殘值,金額甚少,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債務,故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依首揭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財產處分方式,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價值

(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汽車

廠牌名稱:國瑞

款式:TOYOTAZACE

汽缸容量:1.8L

車年:西元2000年

40,000元

(參考中古車價網)

汽車所在不明,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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