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8號
聲請人甲○○
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