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姜明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一申 、 黃鐘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