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張如君 被告 葉書佑 律師即 李子平 之遺產管理人
林立婷 律師即 李惠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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