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龍雲寺法定代理人 王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萬9,972元(起訴狀第3至4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