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陳彥榤 被告 廖雅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9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272,248元應予剔除,並主張其中1,523,838元應改分配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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