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何正雄
被   告  郭力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8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8年12月30日。未料,
屆期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迄今仍積欠80,000元未清償。屢
經催討,未予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管轄條
款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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