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蔡一弘

被上訴人即

原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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