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原告 林哲民 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以林哲弘林哲用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林哲以、林哲弘、林哲用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林哲民如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其裁定正本或影本。並應由監護人或輔助人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三、被繼承人 林哲四 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遺產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地籍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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