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1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萬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1號裁判提起抗告,茲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查抗告人於抗告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命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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