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217號異議人 傅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福泰 間因103年度事聲字字第21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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