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78號聲請人 洪百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洪正雄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洪正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洪正雄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百全之父洪正雄於民國77年9月28日無故離家後失蹤,至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本院對於失蹤人洪正雄為死亡之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乃失蹤人洪正雄之長子,如失蹤人洪正雄死亡,聲請人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對於失蹤人洪正雄之生死,自屬利害關係人。次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許對失蹤人洪正雄為死亡之宣告,並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准對失蹤人洪正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1月12日將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有司法院最新動態維護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按。今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洪正雄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洪正雄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於失蹤人洪正雄為死亡之宣告,洵屬有據。又失蹤人洪正雄自77年9月28日失蹤,計至84年9月28日共計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