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 周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僅於聲請狀內記載請求准予起訴人提供擔保停止拍賣程序。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於聲請狀內記載上開事項,致本院無法確定聲請人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欲停止執行事件之明確案號。
二、聲請停止執行之相對人姓名及住所。
三、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