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紀美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業銀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在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華僑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嗣後聲請人承受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號函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明坤 於民國(下同)88年5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5月11日起至118年5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明坤於①88年5月14日、②89年1月7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 陳秋敏 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630,000元,詎自①101年6月13日、②101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782,310元、②305,7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增補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9月5日雲院通非平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②101年9月7日、③101年10月13日送達①相對人紀美霞、②第三人林明坤、③第三人陳秋敏,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7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成德││0000-0000│建│1650.26│10000分之158│紀美霞應有部分158/10000││0│││││││││重測前:麥寮段0000-0000地號││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7│雲林縣麥寮鄉光│7層鋼筋混凝土│六層87.40│87.4│陽台8.22│全部│紀美霞所有││0│000│36-0000地號│復南路266號6樓│造││0│││重測前:麥寮││1│││之9││││││段00000-000│││││││││││建號│├─┴───┴───────┴───────┴───────┴─────┴──┴─────────┴──────┴──────┤│共有部分:成德段00000-000建號1,317.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重測前:麥寮段00000-000建號││成德段00000-000建號834.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重測前:麥寮段00000-000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