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39號聲請人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收聲請費用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應予補繳。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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