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90號抗告人 林梓傑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不服本院合議庭於107年6月29日之107年度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是抗告人林梓傑,係對於本院合議庭於107年6月29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字第2690號駁回聲請準抗告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所述,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然不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