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范文品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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